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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考改革新方案今正式颁布及政策解读

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鄂政发〔2016〕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以有利于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大力促进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法规规章,切实保障考试招生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强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增加学生的选择机会,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

4.统筹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三)改革目标。2017年在部分市州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开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点,2018年在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整体实施、全面实行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到2021年基本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按照教育部有关部署和要求,落实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生。2015年起,将“省属院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合并为“地方专项计划”,并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和生源范围,招生对象扩大到全省在农村高中就读的农村考生,保证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实施免试就近入学。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总体保持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落实好省级示范高中学校50%以上招生计划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扩大实施“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改革试点。

(二)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2016年公布《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在部分市州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开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点;2018年,在全省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按照内容统一、程序公正、方法客观的原则,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综合反映学生发展状况。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采用写实性记录的方式,通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化平台进行采集和记录,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确保可信可用,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2016年,公布并实施《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高一新生开始,评价结果纳入高等学校录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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